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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报废汽车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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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本省、市、自治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强制性条款。 (四)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包括拆解车间、存储场地、旧零件仓库等。 (五)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六)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七)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八)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场地硬化并防渗漏,油、水(含雨水)分离等环保设施; (九)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 (十)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密闭存储容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罝,废蓄电池存储容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备; (十一)其他有利于提高拆解水平、清洁环保、安全生产、回收利用、管理现代化的设备设施,包括: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流程以及零部件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设备;对零部件分类存放的货架、仓库等设备设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一)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申请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应载明拟设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等内容。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或社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等。 (八)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九)主要拆解设备清单(附购买或租赁证明)。 (十)消防设施清单,应由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 (十一)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十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十三)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本地汽车拥有量,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能力不少于500辆的证明原件。 (十四)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应提供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岗前培训及专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管理现代化设备设施。用于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自动化办公、实时监控录像等设备设施。 (十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场地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 2、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放)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止废液渗入地下,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透的材料建造,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其它人工材料,要保证不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存储场地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3、封闭或半封闭拆解场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环境敏感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风、防雨设施。 4、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能对分离的废油进行回收,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入水体的水质满足三级排放标准的要求。 5、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必须用不同容器分类回收,并达排空标准。 6、设置旧零件仓库。 (十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车辆称重设备。 2、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的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最好是可升降的台架,便于工人在底部排泄燃油等废液,废液要存放在不相容的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各类容器有明确标识,容器能防漏、防洒溅。 3、拆除蓄电池、液化气罐所需的专用工具,即抽油机、抽液机。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应使用专用工具。 4、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车内直接引爆装置;或拆除后存储、引爆装置,由汽车生产单位提供或企业购置,确保安全气囊引爆避免事故。 5、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这类物资有再利用的价值,但属于危险物,应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识标志。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6、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和压扁设备。 7、车辆起重运输设备。 8、“五大总成” 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十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消防设施、环保和存储要求(具体详见审批表): 1.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池、沙池等及消防通道。 2、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GB18599和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执行。 3 、不同分类回收容器。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废液是突出的污染源,并达排空标准。 4、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主要是CFC-12和HFC13a两类制冷剂、应分别回收,储存设备(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提供)。 5、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容器。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盛装废液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材质和衬里与盛液相容,不相互反应。 6、标识明确的各种存储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为避免混合、混放,避免因容器元件的混淆导致的混合、混放,污染容器和可再利用零部件。 7、标识明确的拆解后所有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库房,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十九)填报《湖南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提供一份原件。

1、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申请报告。

3、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 面积不低于6000㎡;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7、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登记表》证明原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有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存储场地、拆解场地以及拆解设备。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4、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6、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7、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8、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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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办理要求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